无证租车驾驶,不按规定载人,致人死亡,司机、车主按主次责任共同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李某、卜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负主要责任赔偿203740.86元,卜某负次要责任连带赔偿53435.22元。
2008年11月1日,被告李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租用被告卜某的小车搭载被害人唐某等人沿西蔡公路从何家洞乡开往双牌县泷泊镇,当天下午,当车行使至西蔡公路3公里+340米处时,车辆向右驶出公路,外翻至山坡下,造成被害人唐某死亡。经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主要责任,卜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载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且雨天行经山区道路未确保通行安全,造成被害人唐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卜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给无驾驶证的李某,未尽审查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双牌法院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